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陈庭芳)车主购买“机动车辆安全统筹”后发生车祸,向“安全统筹”公司索赔却遭拒……在日前审理的这样一起案件中,中方县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该“保险合同”无效,车主廖某不得不先行承担赔偿责任。后经法官调解,被告廖某自愿放弃先行垫付的人民币10万余元,廖某工作单位某运输公司赔付原告董某妻子周某14万余元,双方对调节结果表示满意。
2022年9月21日,廖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中方县泸阳镇粮站路段时,与董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,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,董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。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,驾驶人董某某及驾驶人廖某二人应担同等责任。
据了解,廖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,在某汽车服务公司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服务。
事故发生后,保险公司交强险已赔付,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其非财产保险公司为由拒绝赔付。因交强险赔付以外的损失未到位,董某某妻子周某诉至法院,要求被告廖某赔偿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0万余元,廖某所在的运输公司对该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,汽车服务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。
中方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、财产损失的,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;不足部分,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;仍有不足的,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依责承担赔偿责任。
本案中,汽车服务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未包含财产损失保险、责任保险等保险业务,且该汽车服务公司并非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组织,故该份《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单》不宜认定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。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害,除交强险已赔付的范围外,应由运输公司赔偿。
法官提醒:“机动车安全统筹”是通过向车主集资的方式,要求车主缴纳相应的交通安全统筹费,形成统筹资金来为参与统筹的大型货车提供保障,约定参统车辆发生事故后,由统筹资金进行赔偿、提供保障,属于运输行业内部的行业互助。其业务经营者与广大车主所签订的“安全统筹”业务合同并非保险合同,不受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保护,一旦发生交通事故,容易出现“赔付难”的情况。
广大车主特别是从事运输行业的各类货车、半挂车等在选择保险时一定要持谨慎态度,应选择具有从事保险业务资质的正规保险公司购买车险。
责编:周玉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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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湖南法治报